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省沐浴足疗保健行业协会英名名称:AnHui Bathing Foot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AHBFCI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由安徽省内及外地驻安徽的足浴、沐浴、保健行业的企业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服务本团体会员、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开拓发展空间、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安徽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参于制定行业技术、技能、质量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聘请法律顾问,帮助会员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规划、协调、代表、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的作用。

(二)加强同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帮助和支持,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承办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

(三)加强同国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国际间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举办足浴产品推荐会、技术展示会和产品博览会,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服务。

(四)强化行业诚信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制订行业规范化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估,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维护本行业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加强员工队伍的基础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鼓励员工热爱本职工作,走技能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途径。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为员工排忧解难。

(六)加强本行业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本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市场认知度,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报刊和网站,为会员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制,单位会员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足浴、洗浴、养生及相关行业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热爱本行业工作;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申请入本团体;

3、认真执行本团体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足浴、洗浴、保健、按摩、SPA、养生行业,在本省和本行业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单位;5、识大体、顾大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风尚和社会公益意识、诚实守信的企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填写、提交本团体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3、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据本团体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团体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业公约;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4、提供本团体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行之一者,本团体可终止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团体会刊(报)和网站上公布。

1、企业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者;

3、拒不履行协会章程和公约者;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的议题;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订协会公约与其他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通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任职期间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5、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任命;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4、社会捐赠和赞助;

5、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任工作或任离进,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账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家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